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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万家团圆、人流密集,也是部分排污单位心存侥幸、违法排污易发的关键节点。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放假不放松、执法不打烊”,节前周密部署、节中加密巡查、节后紧盯不放,以“零容忍”态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一
溧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技术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案
2024年9月27日,溧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某天然气重型车辆开展稳态工况法排放检测时,未遵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技术标准要求,将振动式转速计采样头安装在车辆发动机上,而是放置于车辆排风扇处,导致发动机转速数值恒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1万元。
案例二
金坛区某服装辅料加工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0月7日,金坛区某服装辅料加工厂二、三、四楼车间均在进行印花生产,该单位使用的机印浆、白胶浆VOCs质量占比均大于10%,生产过程中产生苯乙烯等有机废气,但三个车间均未配套建设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车间门窗未密闭、异味明显,经VOCs快速测定仪检测,二楼正在印花的布匹周边VOCs浓度达1.6mg/m³。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
常州市某热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4年10月9日,常州市某热处理厂金属热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并产生废气,该单位配套建设的水喷淋+油烟净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仅风机在运行,水喷淋及油烟净化装置均未运行,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未严格落实治污设施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操作工仅开启风机开关,因疏忽未按操作规程打开水喷淋设施开关,且在巡检过程中未发现水喷淋设施停运,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3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四
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9月30日,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池中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底部呈打开状态的塑料阀门及连接的软管,排入窨井盖下的废弃水泥管,废水经缝隙流入水泥沟渠,最终排入河塘,造成河塘内河水发黑。经监测,软管内积存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2×104mg/L、氨氮浓度为319mg/L、色度为2×103倍,并监测到污染物铅、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8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五
常州某电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
2024年9月26日,常州某电缆有限公司包塑工段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该工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已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电源却未开启,车间大门敞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26万元。
案例六
某机械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
2022年10月3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喷漆房处于停用状态,但工人正在工件成品房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后的工件在房内自然晾干,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
案例七
常州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9月30日,常州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台吹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虽在运行,但其中1台吹塑机配套的集气罩和管道已经脱落,该台设备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13.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节假日不是违法排污的“避风港”,越是放假越要保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越要守住达标排放底线。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侥幸心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运用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信访举报等多渠道线索,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坚决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以实际行动守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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