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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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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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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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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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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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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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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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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永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搬迁2台、扩建1台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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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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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永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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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将现有2台AB0.8-60/1000型自屏蔽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1#、2#)搬迁至总厂区2号车间西北部,并委托生产单位无锡伟业加速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改为半自屏蔽式(加速器主体屏蔽保持不变,拆除辐照室屏蔽体,增设混凝土防护),改造后其型号变更为EPW0.8型,同时在总厂区2号车间新增1台半自屏蔽的EPW0.8型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3#),3台装置最大电子能量圴为0.5MeV、最大束流强度圴为60mA,用于对低密度聚乙烯发泡片材的辐照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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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确保辐射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设计及屏蔽效果符合《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HJ979-2018)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告标示、工作状态指示灯、联锁装置、束下装置联锁、急停装置等安全设施,确保其能正常工作。运行期间加强辐射工作场所通风,防止工作场所臭氧和氮氧化物有害气体影响人体健康。
(三)建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制定完整的辐射防护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至少监测1次,结果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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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9-85682749
通讯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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