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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市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
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为我市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及环保事业所付出的努力。在推动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同并进的过程中,各位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担当,为守护地方生态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臭氧层是地球生命的“保护伞”,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安全和人类福祉。我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始终严格履行国际义务,2025年最新发布的《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明确要求构建ODS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含氢氯氟烃(HCFCs)及氢氟碳化物(HFCs)等物质的削减淘汰工作。为全面落实2024年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规定,进一步规范ODS生产经营活动,现就相关管理要求、备案规定、办理流程及法律责任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要求
ODS经营活动管理分为配额管理与备案管理两类,除了生产、原料生产、HCFCs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豁免使用单位适用配额管理外,使用、原料使用、销售、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且所有涉ODS企业均需进行数据报送。
年度备案(当年备案当年有效):适用于ODS原料使用、使用、销售企业,每年都需备案。
一次性备案(备案一次长期有效):适用于ODS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完成备案后无需重复办理。
特别提醒:涉及氢氟碳化物(HFCs)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也需要按照ODS经营活动相关要求开展管理备案。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企业注册
1. 登录系统:打开”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new-ods.ozone.org.cn),暂无线下办理渠道。
2. 选择账号类型:选“企业用户”个体户需选此类型,不可选“个人用户”),提交注册。
3. 填报信息:填写基础信息→勾选业务类型→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备案工作。
注意事项:
1. 企业使用或销售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不属于使用或销售业务,无需注册和备案。
2. 企业生产经营如不再涉及受控物质,可在用户中心的“业务配置”中申请注销有关业务,并经管理员审核通过即可。
3. 申报业务类型时,企业如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生产制冷设备、保温板材和消防设备,则企业的业务类型不属于“生产”或“原料使用”业务,应为“使用”业务。企业利用HCFC-141b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其业务类型应为“销售”业务。
4. 涉受控物质企业若同时开展冷库建设施工和维修两项业务,则应同时备案“使用”、“维修”两项业务,如还销售受控物质,则还应备案“销售”业务。
5. 一个企业名称只能有一个账号。注册时,若是移动手机号收不到验证码,可更换其他运营商号码注册。
6. 点击页面右上角“帮助中心”可查看教程并下载使用手册。
(二)企业备案
1. 年度备案(适用:原料使用、使用、销售企业)
年度备案流程如下:
2. 一次性备案(适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
一次性备案流程如下:
注意事项:
1. 备案量应为《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规定内的物质的数量,而非混合物数量。
2. 已获生产配额的生产企业销售属于生产配额(包括过去的生产配额)范围内的物质,无需再做销售备案。
3. 企业维护制冷设备时,若自己加装ODS或HFCs,则需自己进行维修备案,若委托第三方企业加装ODS或HFCs,则需第三方企业进行维修备案。
4. 属于《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所禁止的情况,不应再进行HCFC-141b备案。
5. 属于《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9号)所禁止的情况,不应再进行HCFCs备案。
6. 企业完成备案后,系统根据备案业务推送相应数据报表,企业需填写并确认报送,直至企业数据状态为“已确认”方为完成报送。企业如需修改已报送的数据,由相应业务层级管理员“解锁”报表后修改。
7. 备案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公告后,不可再更改。
8. 在系统首页“信息公开”模块可查询所有完成配额许可或备案的企业。
9. 说明或支持材料由企业自行编写,企业对真实性负责,材料相关内容在备案申请页面有提示,无固定模板,可参考附件。不涉及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企业,相关设施说明主要指ODS存储仓库/设备相关信息。
(三)数据报送
企业登录系统后,通过左侧数据栏“数据中心”模块进行数据报送。
数据报送流程:
若数据填报时,没有相应业务类型可选或有多余业务类型,则需通过系统页左侧栏“用户中心”申请变更业务类型,并完成相应备案程序,然后再进行数据填报。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状态为“已确认”方为完成报送。
2.已确认的数据报表,如需进行修改,各企业应申请解锁;已确认的数据报表,联系相应业务审批的管理员,并提供需解锁数据报表的年度、业务类型、物质品种、企业名称,以方便管理员准确协助进行解锁,解锁完成后修改并从新上报。
3.针对HCFs混合物数据报送,应当填报混合物的总量,而非HFCs单质数量。
三、明晰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更多要求详见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401/t20240105_1061368.shtml
守护臭氧层,关乎人类共同未来!我们真诚期望全市涉ODS企业(商户)积极落实备案管理要求,按时报送数据,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责任,共同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常州!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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