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办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意见的要求,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以高质效执法促进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一、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2024年10月24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引车员戈某某于2024年10月17日对苏DJ***3柴油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开展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规定保持油门在最大开度状态,而是擅自松开油门,导致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数据明显异常,但该单位仍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规定,经对上述车辆召回重新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按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取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篡改伪造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6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工段正在生产,员工正在使用喷枪对酸洗后的工件进行冲洗,冲洗废水经地面雨水井进入厂区雨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与市政雨水管网相通。经采样分析,该单位原辅材料、废液、雨水井积存水中均检出重金属总铬和镍,该单位雨水井内积存水中总铬浓度为26.7mg/L、镍浓度为44.3mg/L,雨水排放口中总铬浓度为8.70mg/L、镍浓度为2.96mg/L,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启示:企业作为污染物排放的主体,是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治污减排,既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更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涉事企业通过雨水管道及排口外排废水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更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常州市某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6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对常州市某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新增焊管、金属结构件项目,在上述项目未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情况下,即对“年产500万根焊管、100万套金属结构件项目”进行自主验收,并验收合格,属于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该单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并责令该单位3个月内重新完成焊管、金属结构件项目的验收。
案件启示: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体单位,应在组织验收中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把关,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本案的办理,督促有关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提醒环保第三方机构要坚守行业底线,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四、溧阳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根据相关问题线索,2025年1月7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溧阳市昆仑街道原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北厂区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块为高风险遗留地块,列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23年7月在该地块开工建设2.5万吨/日中关村污水处理项目,目前土建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并对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一案双罚。
案件启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原有工业用地搬迁或拆除后遗留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前,企业应主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土壤环境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土壤污染。
五、常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8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信访检测,检查时,该单位锻件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噪声产生。经监测,该单位北厂界昼间环境噪声测量值为65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厂界昼间环境噪声≤60dB(A)的排放限值。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对该单位处罚款。
案件启示:企业应严格落实噪声排放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的“安静权”。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噪声产生。在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和环节,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优化布局、安装隔音设施等,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六、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6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在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巡查时,通过无人机飞航发现该单位厂区内有石子、石粉等易扬尘物料堆放。其中生产车间南侧堆放的石粉及西侧堆放的石子和石粉仅有少量区域使用防尘网遮盖,大部分堆放区域呈露天堆放未覆盖状态,地面有明显积尘。该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
案件启示:本案中,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利用无人机等新装备,实现对更大区域范围监督检查的高效覆盖,做到了发现问题、查处问题、整合问题的全流程闭环,提高环境执法的精准度,增强了环境执法的震慑性,有效守护了一方“蓝天碧水”。
七、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管控巡查时,发现某新建小区内有1台柴油装载机正在进行景观绿化工程装载作业,该小区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内,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该新建小区的景观绿化工程。该柴油装载机为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均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
案件启示:本案中,涉事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区域完全不了解。同时,启示监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不仅要求生产型企业采取管控措施实施减排,对工地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作业情况也要加大监管巡查,多措并举努力提升空气质量。
八、常州市某废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线索,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对常州市某废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废金属回收、球磨粒子钢加工项目生产,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设有2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发现已建设3个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郑陆镇污水处理厂,但现场检查发现生活污水排放至化粪池中,部分用于田地施肥,未接入郑陆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方式与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件启示: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履行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污口建设,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证后执法检查,通过法律宣传和企业帮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遇到的各种困难,引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扶持企业合法健康发展。
九、常州金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央督信访交办件调查时发现,常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常州市金坛某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加工)均与常州金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土石方)签订污泥委托处理合同,并定期由某土石方负责拖运。但某土石方无一般固废处置资质,某建材和某建材加工2家企业均未按照固废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某土石方隐瞒真实情况,前后供词不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误导执法调查。
查处情况:某建材和某建材加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某建材和某建材加工处罚款。某土石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该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处罚款。
案件启示:作为企业人员,产废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处置单位的审核约束,明确各方责任,不能将固废“一委了之”,当“甩手掌柜”,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作为执法人员,面对企业心存侥幸,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环保责任,错误引导执法调查的情形,可以抓住行业特点,横向对比调查同行企业,综合推断发现案件疑点,多方查证,将证据交织成链,逐层击破精准断案。
十、常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3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某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塑料件注塑工段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注塑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但注塑项目已投入生产。2024年12月24日对该单位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项目的生产设备已拆除。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但考虑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案件启示:本案中,违法企业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强化了柔性执法,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守法,提升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