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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5-06-27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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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等线索需实施行政检查的、或应企业申请适时的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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