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哪些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企业在哪里披露环境信息?
1、登录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环保脸谱”企业端(http://218.94.78.91:18181/cas/login?pagePublishTicket=8de04b2a869a41eb81965fd4787bce23)。没有账号的企业可以使用在线注册,注册新账号后登录。原一企一档账号可直接登录。
2、企业成功登录系统后,会被推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任务弹框,点击“确认签收”可进入填报页面。
企业披露什么内容?
企业进入填报页面后,选择“年度报告填报”,按照系统设定菜单依次填报信息。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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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有什么处罚?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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