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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罚款1.2万元!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移动源污染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源的影响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不在公路上使用的卡车、铲车、挖掘机、压路机、叉车等。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核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一半,颗粒物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坚决查处。

案情简介:

4月1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I类区域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工地场地内有十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内部道路施工,其中8台工程机械为2014年10月前生产,属于国Ⅱ排放标准,为I类区域内明确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

该施工单位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1.2万罚款元并责令整改。

环保小贴士: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吊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I类区域内所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Ⅱ阶段(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II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Ⅰ阶段(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

下一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区域施工工地、企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严防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同时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切实斩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黑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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