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关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3年排污许可证第1季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提交对象
2023年第1季度持证超过1个月,且排污许可证“六、环境管理要求——(三)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中规定上报季报的排污单位。
填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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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容
排污单位登陆账号后,根据系统季报模块提示,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污浓度、排放量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交。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特别提醒
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执行报告填写完毕须经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再提交,并对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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