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宁小徐办理了2个案例,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是有些行业企业的通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小徐和大家好好唠叨一下,就从这两个典型案例说起,以案为鉴,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一:工业噪声要重视!
结合近期省检察院、省厅联合组织开展的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天宁局加大了对工业噪声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郑陆某公司噪声超标行为立案处理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小徐发现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噪声投诉量会呈上升趋势,根据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从噪声产生因素方面来划分,工业噪声主要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设备噪声和电磁噪声等类型。
在这里,小徐多和大家唠叨几句:
1.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请大家回去务必看看自己排污许可证,关于噪声有关要求请务必梳理并执行!!
案例二:销售射线装置一定要领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这个案子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也是天宁在执法过程中办理的首起涉嫌无证销售射线装置的案件。
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3月20日天宁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证销售射线装置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天宁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里小徐一定要和销售射线装置的企业再次重申: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无证、超期或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活动;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射线装置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从上面2个典型案例来看,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群众环保意识普遍增强,更多老百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所以也请广大企业负责人注意了:
在平时日常管理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要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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