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宁小徐收到好多企业信息,尤其是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企业,都在咨询关于HCFCs相关信息,在此小徐专门整理了这份“干货”和大家交流一下!
HCFCs(含氢氯氟烃)是国际上公认的主要的ODS(消耗臭氧层物质)之一,作为硅油稀释剂被广泛应用于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主要作为硅油稀释剂,用于针尖及注射器硅化处理;另外也会作为清洗剂,用于针和制针工装夹具的清洗。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清洗行业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管理计划,环保部在 2022年12月底出台文件,公开征求了《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意见稿编制说明,2020年,根据第84次执委会要求,我国向第86次执委会提交了更新的《中国清洗行业 HCFCs淘汰管理计划(2021-2026年)》(以下简称二阶段行业淘汰计划)并获批。根据二阶段行业淘汰计划的实施安排和要求,清洗行业在第二阶段应首先在一次性医疗器械子行业发布禁止使用HCFCs作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禁令(征求意见稿中的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因此,小徐再这里提醒涉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单位,待部里公告正式发布后按公告中的时间,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
根据调研,在一次性医疗器械子行业中,有多种成熟的替代品可以替代HCFCs,主要包括碳氢、醇溶性硅油、免溶剂硅油、氢氟醚类(HFE)以及上述物质的混合物等,这些替代品在行业内已成功应用多年,在技术上完全可行。
所以在这里小徐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及时了解新政策,今年天宁执法部门也将继续启动驻点帮扶模式,在医疗行业派驻生态环境服务专员,加强助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强化日常管理。
友情提醒:《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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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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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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