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常州市报请批准的《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历时2年多牵头起草的《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该市水生态环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对全域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2022年5月27日,《条例》经常州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8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29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七章六十条,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注重水陆共治、水岸联动、水绿交融,通过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新污染物治理管理、重要区域重点保护、“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等制度,以及细化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高标准建设“长三角生态中轴”、夯实水生态本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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