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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小徐说法 | 开展大气有机废气提升、恶臭治理等绿色工程,企业定期所得税有优惠!
发布日期:2023-01-09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期小徐接到很多企业来咨询,关于近期天宁生态、税务联合推出的绿色税制联动优化措施,其中很多企业都说自己已经或者马上将开展大气整治,是否能享受绿色税收等政策。这些都是企业关心的事情,也是小徐关心的事情。

经过对绿色税收有关政策的梳理,通过一年来和税务部门就扬尘税等税种的共治共管合作,下面,小徐针对企业关心的绿色税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划一下重点: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享受主体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徐在此也再唠叨两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国家支持绿色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越来越多,天宁生态与税务部门近期重磅推出了“助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深化绿色税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等重点绿色治理工程项目绿色税收政策方面启动了专题帮扶,通过真招实招全力推动企业实施绿色技改,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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