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高温热浪来袭,安全永远第一!
小徐有幸在2022年8月16日-17日参加了2022年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大比武,在这次大比武参赛过程中受益良多,学习到了其他兄弟城市多种执法手段和企业的先进环保管理方式,但是也发现了其他城市企业同时存在很多日常检查中存在问题,尤其是涉及环保行政许可手续部分,下面借着“小徐说法”栏目,小徐来和大家说一下普遍需要注意的企业自查环保手续有哪些?
(一)环评
在符合国家、省以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开展环评工作。
特别提醒: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自查一下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三同时
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特别提醒:“新噪声法”2022年6月5日施行明确“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污许可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申报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特别提醒: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和延续。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典型案例:2022年6月天宁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塑料桶吹塑项目;新建项目配套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天宁局对该单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在线监控联网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 506号)等相关法律规范。
特别提醒: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涉及的有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少相关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企业在日常生产中
只有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
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将环境违法行为杜绝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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