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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企业的温馨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2-02-22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位企业家朋友,好!

若贵单位新建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辐射类建设项目(涉及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110KV及以上输变电、广播电视塔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项目),均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等义务,其中,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项目)的单位还必须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投用。以上建设项目正式投用后,还须按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保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防治制度、措施的落实,以确保污染排放达标。否则,除了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有害影响之外,还有可能因违法而受到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以至移送刑事制裁等后果。

相关咨询电话为:市局8168061586900617(一般建设项目)、85682750(辐射类项目);金坛局82833554、8288844882690633(金坛开发区);溧阳局87209926;新北局8512772385127727;武进局8631805386312570;天宁局6966106769661066;钟楼局8889022688890441;经开区分局6876211568762100另外,我局已推出了一系列服务举措,详情可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的《致全市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衷心希望贵单位切实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互促共赢! 

祝吉祥安康!万事如意!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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