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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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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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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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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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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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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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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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F-18放射诊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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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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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鼎武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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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医院1号楼一层西侧新建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核素 18F开展医疗诊断工作,使用3枚锗-68放射源(活度:1枚9.25E+07Bq,2枚4.625E+06Bq,属于Ⅴ类放射源),使用1台PET/CT(最大管电压130kV、管电流345mA,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核素F-18日最大使用量为5.55E+09Bq,年总使用量为1.39E+12Bq,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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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门禁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核素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放射性核素台账和使用登记记录。
(七)源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和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中,并实行双人双锁共同保管。
(八)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九)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巡测仪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结果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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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9-85682749
通讯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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