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2017年3月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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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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