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丨2024年常州市六五环境日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4-05-31 |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万亿之城再出发、推进美丽常州建设全面起势的第一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始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主线,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非现场、低介入执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包容审慎轻微违法问题,切实助力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美丽常州建设提供坚强执法保障。在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常州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6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热点网格日常推送,发现郑陆镇三皇庙村周边存在VOCs高值区域,经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对该高值区域走访调查,发现该热点网格区域的常州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单位固化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管道与活性炭箱之间多处断开,活性炭箱与总风机之间断开,且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实施处罚,并对该单位3台退火炉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实施查封,对环保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本案通过热点网格推送线索对高值区域开展巡查,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二、常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搅拌落料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泵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停运。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搅拌落料设备控制电柜进行查封,对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此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废气、废水等偷排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溧阳市某加油有限公司油气回收设备不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委托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对该单位配套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和气液比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实施处罚。 案件点评:加油站作为大气污染源,做好油气回收治理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维护和正常使用,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四、江苏某柴油机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开启,按照规定该单位压铸工段应申领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企业仅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及时停止相关项目的生产,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手续。考虑到该单位为首次违法,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点评: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管理类环境轻微违法问题认真甄别,既严肃指出问题,又根据实际情况温情执法,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应的有机统一。 五、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8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高浓度沉淀池废水与自来水稀释浓度后,通过排放池排放口排放。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实施处罚,并对该单位的污水站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本案中,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受到罚款,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查处废水偷排直排等重大案件,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 六、鲍某某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赴现场勘察,发现江苏某门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员工鲍某某驾驶面包车将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处理液转移出厂,分两次通过吨桶和软管倾倒至我市钟楼区邹区镇殷村村委胡庄村民小组一小路旁。经检测废处理液中铜浓度超标。鲍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点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处理,对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坚持多部门联动,依法从严从快,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七、江苏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个人收集、处置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2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汽车零部件项目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冷却液、废导轨油、废磨削液、研磨废液等危险废物产生。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将产生的研磨废液提供给了无资质的个人收集、处置,造成危险废物失管失控,带来环境污染的风险。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借助外脑智库,聘请行业专家对固废产生环节、产生量和转移联单等数据进行核算,确定该单位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个人处置的研磨废液重量,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点评:产废单位必须将危废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危废全过程可管可控。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除了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极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发现造成环境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八、江苏某智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租用厂房从事设备组装项目的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东北侧(临虹西路)内围墙边泥土地上堆放有一堆蓝色粉尘及漆渣混合物,呈固体板结状,占地约1平方米。经检验检测显示上述蓝色粉尘及漆渣混合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五项,该单位在环保检查后的次日即对上述混合物进行清理收集,并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点评:企业应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固废污染环境的措施。本案中,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长三角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努力变“重管理”为“细服务”、变“严罚式”为“容错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主办单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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