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共治 用法治力量守护一城绿水——写在《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之际 |
发布日期:2023-05-04 |
常州襟江带湖、江湖汇秀、水胜为美,正在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常州。“水清岸绿、鱼翔浅底、人水相亲”是全市人民对美好水生态环境的殷殷期盼。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条,主要制度设计及特色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三水”共治 ▲溧阳市天目湖湿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并强调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 推动水资源“有河有水”。《条例》建立重点保护区域制度,明确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大运河等为重点保护区域。明确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明确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推动水环境“人水和谐”。《条例》呼应群众环境、景观、休闲等需求,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尾水等进行重点规制。明确河床、护坡整治作业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对已有的非生态驳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明确在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安全缓冲区,保水质、增颜值。 推动水生态“有鱼有草”。《条例》在全国同类立法中,创新性设立专章,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河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生态岸线等要求。明确长江(常州段)、“两湖”等区域按照规定实施禁捕,并推动其他水域实施禁捕、限捕。明确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等保护计划。明确清淤不得损害水生态环境;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进行的湖泊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 二、坚持精准施策,推进“三个治理”
▲钟楼段大运河 推进源头治理。《条例》坚持规划引领,明确要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重点保护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和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推进系统治理。《条例》明确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制定并实施溧阳、金坛水源涵养功能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要求制定并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一般湿地名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要求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全面治理大运河(常州段)等河道,加强岸线生态空间管控。 推进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常州实际,细化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推动水污染综合防治。明确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用水排水管理,工业企业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加强新旧城区雨污分流建设与改造,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强化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物业服务企业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和报告等义务。在农村地区,要求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支持高标准生态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各方参与,实施“三个协同”
▲滆湖 实施部门协同。《条例》要求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业废水处理、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态调水补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等重大问题。 实施区域协同。《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依法开展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污染纠纷以及其他重大水生态环境问题。 实施社会协同。《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除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外,要求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个人应当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义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明确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注重地方特色,突出“三个创新” ▲武进区太湖湾 建立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对相关水文、水质、水生生物等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水生态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建立“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条例》聚焦“两湖”创新区建设,平衡保护与发展,明确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强调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明确制定“两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 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条例》要求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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