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三水”共治 只为一城水更清——《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推进会召开
发布日期:2023-04-28

全国首部对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26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条例》实施推进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韩九云,市政府副市长狄志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正关主持会议。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顾晓彬对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将重点推动的工作做了交流发言。他认为,《条例》的出台,为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贯彻落实《条例》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前期在强化责任分解、强化机构支撑、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多措并举外,下一步将在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上抓好落实。

武进区、市住建局作为主要实施责任单位进行了交流发言

韩九云指出,《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突出水生态修复与保护,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尤其是在重点区域保护、滨湖生态空间管控等制度设计上取得重大突破。《条例》的施行,对于系统推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稳步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常州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跨区协作机制、重点区域保护和滨湖空间管控、分区分级保护规划的编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决定的要求,有效发挥各辖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监督、执行、司法合力,共同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狄志强就贯彻实施《条例》作了部署,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扛起“生态优先”的责任使命,坚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的治水思路,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的理念,系统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定期召集联席会议,板块要落实属地责任,市级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排污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将《条例》列为年度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以赴抓好《条例》的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共同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和法工委负责同志,市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辖市区人大、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主办单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

电话:0519-85682738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