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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7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人大批准,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常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对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秉持“生态优先”立法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共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条例》共设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问: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国家政策层面看,不管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保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还是《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最新颁发的《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都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从地方实际需求看, 我市水环境理化指标为代表的优良水体比例明显提升(国考优Ⅲ比例达到80%,国省考优Ⅲ比例达到92.2%),但重点湖泊由于生态系统退化,目前仍为Ⅳ类~V类;水源地水质不达标、蓝藻水华多发频发等问题亟待突破。湖泊水质不达标、水生态系统退化,成为高质量考核和碧水攻坚的突出短板。

新形势下,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由过去以污染治理为主,转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流域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推进。

问:《条例》对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和各方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问:《条例》对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对相关水文、水质、水生生物等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水生态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问:《条例》规定的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哪些?

答:《条例》明确长江(常州段),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溧阳南部、金坛西部区域水源涵养区,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等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保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问:《条例》对“两湖”滨湖生态空间规定了哪些管控措施?

答:《条例》聚焦“两湖”创新区建设,围绕保障“生态创新区、最美湖湾城”要求,平衡保护与发展,明确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对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通过文字描述和附图予以明确,对管控要求也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明确入湖河口生态空间的范围及管控要求由“两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明确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两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清岸绿自然风貌。要求“两湖”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

问:《条例》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溧阳市、金坛区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进自然恢复。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通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通过建设生态驳岸等措施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一般湿地名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恢复和保障湿地生态功能。要求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相关水生生物保护计划,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要求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问:《条例》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对因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并明确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条例》对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做了哪些细化补充?

答:《条例》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明确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尾水、有机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蓝藻水华等的处理措施及治理要求。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明确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问:《条例》对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内分泌干扰物、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问:《条例》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管理和全面监督机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并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监控信息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要求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以及跨区域协作机制。要求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地作了细化规定。

 

主办单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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