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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执法之见(二) | 探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导下的企业环境行政合规建设
发布日期:2023-02-15

编者按:虎振雄风留浩气,兔迎盛世启新程。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认真落实省厅春训要求,以“我的执法之见”为主题,围绕“执法方式创新、精准化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等内容开展征文活动。全体执法人员集思广益,积极参与征文活动。从今天开始,小编将陆续推出“我的执法之见”系列推文,充分展现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风貌。

为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2023年1月16日,江苏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其中包括诸多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的务实举措,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主要涉及3个板块——“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和“优化提升政府服务”,这也为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定准了“从优待企”的主基调。笔者认为除了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外,生态环境工作还应在反向惩戒上有所革新,在柔性执法、审慎监管上做细做实,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社会对我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认可度。

一、基层环境行政处罚的困境

以反向惩戒为切入点,就需要客观剖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现实特点,进而衍伸反向治理的对策要义。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为例,笔者发现2020年至2022年度,该局针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年度占比区间在34%~40%,其中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2021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的占比达76.5%。面对此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虽然实现了“罚了下去”的履职正义,但常常面临超过企业资产阈值 “无力缴款”的局面,间接导致企业融资困难关停歇业,无形之中损害了无辜的员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又或引发“狡兔三窟”改头换面的监管难题。

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都是企业环境合规的前置准备,其从实现源头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现实中建设项目往往是在厂房已购置或租赁、设备已进场才着手办理环评组织验收,时间上落后于法律规制,或是由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有重新报批环评的意识,由此产生了相应的行政责任,随之而来的是执法机关科处违法企业。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现实的环境危害,既有的落地建成项目投入了大量人财物,但却因为没有“出生证”而面临无法生存的绝境。笔者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组织,缺乏独立人格,并不能完全获知所有需要预防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客观看待企业在就业、财税和供给等方面的社会贡献,因地制宜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并大胆开展企业环境行政合规试点,通过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扭转企业治理理念,进一步提高“自我治理”和“事前防控”的主动意识。

二、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优势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企业合规治理的本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行政处罚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引导企业通过合规治理,积极整改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对于激励企业合法经营、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下刑事合规权力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而行政合规处于散发状态,未形成体系化规模化。因此,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率先探索开展企业行政合规试点弥显珍贵。

行政处罚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一旦受到处罚,除了可能支付高额罚款,严重者会被吊销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产停业,还会造成企业信用评价降低、无法参与招投标项目等连带后果,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笔者建议在生态环境领域选择与企业经营活动关系紧密、违法行为出现频率较高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切入口开展免于处罚的企业环境行政合规试点,让想投资、敢投资、想扩建的企业获得较为柔性宽容的环境监管预期。

三、企业环境行政合规的体系建设

笔者认为如果把建设项目看作是企业作为“拟制人”的肉身,那企业行政合规便是为肉身注入自主意识,充盈其血脉,同时也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了全面细致、可堪遵循的依据。笔者建议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尽快筹划构建以本机关为主导的企业环境行政合规体系建设,通过积极运用行政指导以及事前预防、事中事后指导等方式,鼓励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良性运转,以此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环境权益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在具体考量环境行政合规的体系建设时,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参阅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办理涉企合规案件规程,一般的体系流程为“企业认罚+出具合规承诺+确定整改方案+合规监督员进驻+整改考察期+公开听证+从宽处理+合规整改”,总体侧重于合规制度编制、企业风险控制和多轮评价监督。

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高速、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企业环境行政合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在企业无意识违法和环境行政处罚之间构建一定的缓冲带,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既往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基本都是秉持客观归责立场,不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假若企业积极践行合规义务,已充分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那么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今后进行违法裁量时,完全可以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行业大胆包容适用免罚条款,形成主客观逻辑上的充分串联。

以上为笔者个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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