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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小徐说法 | 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查封!
发布日期:2023-01-11

近期正值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部分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小徐在近期大气巡查中发现很多企业还是没有执行管控要求。下面小徐针对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条款进行了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

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四、《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设项目有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监督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我们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紧盯列入污染减排清单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工作,严防死守,坚决督促企业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蓝天白云,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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