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溧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
发布日期:2022-11-14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11月9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联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在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此次会议本着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对4名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磋商会上,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依据、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无异议,同时表达了积极整改和赔偿的意愿。 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还要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案例对溧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一定示范性作用,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要求落到实处,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主办单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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