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急】咨询作为生产原料的废钢管理要求 |
信件内容: |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老师好,请问金属冶炼企业对于作为原料继续在生产中使用的废钢是否需要按照工业固废的要求来管理?比如要不要为这些作为生产原料的废钢准备工业固废台账? |
留言时间: | 2025-03-28 |
回复时间: | 2025-03-31 |
回复内容: |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废钢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从事废钢利用的企业需要落实上述要求。 |
回复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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