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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常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损害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参考案例名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从严防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大队在常态化开展滆湖水域涉渔工程监管时发现,滆湖取水口水域有大型机械作业。现场堆积大量滆湖底泥,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施工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并将情况上报支队。支队立即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工程情况开展摸排,核实案件详细线索。
经调查发现,滆湖(武进)生态清淤试点工程范围为滆湖水源地取水口1.5km范围及向湖心扩展4km范围,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底泥疏浚、底泥固结、余水处理以及固化区复垦等,清淤总面积约1.962平方公里,清淤量约71.2万立方米。
支队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3年1月组织开展《滆湖(武进)生态清淤试点工程对滆湖渔业资源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议。经评估,项目开展对滆湖生态的影响以悬浮物浓度增加和滆湖底质扰动为主,主要影响鱼类、鱼类早期资源、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应承担补偿金额为230.54万元。
2023年1月,常州市武进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响应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双方在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时启动磋商程序。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结合滆湖浅水藻型湖泊的现实情况的管理需要和计划,增殖放流鲢鱼种、鳙鱼种、翘嘴鲌夏花等鱼类。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常州的关键抓手。成立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全市系统谋划、协同发力、锐意创新,在健全机制、深化实践、强化保障、营造氛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刑公”三法衔接常州模式,系统构建案件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取证、专业信息共享、全程监督协作的全链条闭环。打造“替代修复”品牌项目,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和“公益便民新能源充电桩”为代表,将分散的赔偿资金集约使用,建设具有持久生态效益、社会服务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的实体项目,实现了修复成果的规模化、可视化、惠民化,增强了公众获得感,形成了具有常州辨识度的修复品牌,为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美丽常州生态基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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