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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3-10-18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建设单位:

首先,衷心感谢各单位对常州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质量负有主体责任,为确保各单位更好地选择环评编制单位、做好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环评?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如何选择环评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文件;如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也可自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评文件。

如委托编制,我们鼓励您参考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考核结果(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开),慎重选择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限期整改名单”,或者失信记分较多、环评工程师变动频繁、环评文件编制数量明显超出能力范围的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技术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会指定或推荐任何技术单位,对于去建设单位招揽业务的环评中介,请您一定要慎之又慎,谨防上当受骗。

3.建设单位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应当与对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同时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专人全程参与,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加强过程管控,确保环评文件质量,不能当“甩手掌柜”,避免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各单位长期以来对常州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我局将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加大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共同促进环评质量提高,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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