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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两件案例入选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05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名单,常州市金坛区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常州新北区三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市金坛区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常州凌家塘水产批发市场向刘某购买鲶鱼、黑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准备在钱资湖放生时遭现场工作人员以及群众的阻止,遂与刘某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鲶鱼25000斤,后因湖水水温较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开始常州市金坛区组织人员打捞,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徐某在上述水域放生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有较强的入侵能力。华南师范大学专家对本次违法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涉案环境受损的资源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后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忽略不计;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育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两个部分,其中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7427.6元至44565.5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2022年9月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联合金坛区检察院、金坛区农业农村局、长荡湖管理委员会、西城街道办与徐某就长荡湖非法放生案件进行了磋商,并邀请了金坛区“益心为公”公益组织志愿者参与见证。由于徐某已在该日磋商前将死鱼打捞费、称重人工费、转运人工费、车辆运输费用(合计14950元)支付完毕,故磋商就徐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租用冷库储存费41000元、无害化处理费40000元的磋商结果达成一致。

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徐某、刘某承担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二)经验与启示

一是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放生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但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有效普及了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二是该案对“看不见”的生态环境损害——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鲶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探索开展了定量评估。围绕死鱼打捞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看得见”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借助“外脑”实现精准办案,邀请国内知名生态环境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量化了生态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三是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互动,多部门形成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长荡湖管理委员会和属地政府积极参与,为应急处置、水质监测、赔偿磋商、后续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保证案件的有序推进;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后,检察机关对剩余生态环境损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分步骤、分阶段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法院公开审理并全程直播,依法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在线旁听的百万群众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四是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将持续发挥作用,用于长荡湖区域的生态修复、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和法治宣传。计划6月6日全国“放鱼日”,在长荡湖区域放流鲢鱼、鳙鱼、鳜鱼、螺蛳等本土物种幼苗,为长荡湖进一步“以渔净水”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定期在长荡湖周边开展宣传教育,防范类似非法放生行为再次发生。


常州新北区三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发现常州市某五金厂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擅自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10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发现常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021年11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发现常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某化学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对三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用简易程序委托专家由第三方专家进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2022年7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与三家企业分别进行了磋商,签订了磋商协议,共达成赔偿协议8.2万元,确定将便民充电桩作为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由属地政府出面,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便民汽车充电桩购买、安装和运营合同,在奔牛镇便民中心和新桥村史陈家自然村建设15台便民汽车充电桩(最终建设、安装等费用为8.5万元,不足部门由其中两家企业补足)。

目前,两处的充电桩已投入使用,使用者纷纷在新能源使用平台上进行关注和点赞。

(二)经验与启示

经验:

一是强化属地政府参与。在生态损害赔偿过程中,有效借助属地政府——奔牛镇的力量,参与案件的协调与磋商,为替代修复项目的落地提供有力支撑,也为后续部门参与提供参考。该项目从损害发生到最终项目落地,历时较长,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至选择替代修复的模式,也是向企业进行政策宣贯的全过程,让企业树立“损害要担责”的思想意识。

二是第三方参与保证公开透明。由属地政府出面,统筹兼顾,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建设,可有效杜绝暗箱操作,也让项目建设更透明化、公开化,更专业化。

三是建立健全项目运营机制。建成后,明确充电桩产权归属地政府所有,充电桩收益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用于充电桩项目的维护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良性循环,为今后便民充电桩项目在农村落地提供了参考。

启示:

一是创新替代修复模式。新能源发展是新北的支柱产业,也是当前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新北区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将便 民充电桩作为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模式,积极推动新能源使用,一方面方便了周边群众旅游、出行,减少区域内因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不断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供新模式;另一方面也为周边城市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模式,提供了有效参考。这同时也是全省首创,同时也纳入了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助力新能源之都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之一。

二是助力新农村建设。便民充电桩项目目前已在奔牛镇便民服务中心建成6台,方便办事群众、政府工作人员使用;新桥中心作为省级生态村、常州市级美丽乡村、网红打卡点,建在史陈家村的便民充电桩主要面向村民和游客使用。该项目为当前旅游热点美丽新农村、农家乐等旅游景点提供了运作模式,也让“天更蓝 水更绿”,让村民们都享受到了“生态损害赔偿福利”,提升生活品质让幸福更有质感。

三是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机制。2022年,新北区在原有的建立多部门联动参与、专业机构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面对多个企业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较低的情况,由属地政府出面,统筹兼顾,统一考虑综合修复模式,灵活采用替代修复赔偿方式,这样既避免了企业出现仅支付赔偿款就了事的想法,也让赔偿款有效发挥作用。整改过程,严把线索调查、启动索赔、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签订协议、修复监督、修复确认等七个关口,让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责任,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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