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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斩污,护佑碧水蓝天青山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江苏样本”

党的十八大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从轻型化判决多到逐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从重打击到以生态修复为主,从“三审合一”到构建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探索司法保护环境的“中国方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江苏建设,用实际行动诠释“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司法使命。

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案件数量大、大要案多、刑罚力度强

数千吨生活垃圾漂浮江面,污染数十公里,导致太仓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被迫一度中断供水……去年底,10名非法倾倒垃圾组织者、实施者被判处1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

对环境污染犯罪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彰显我省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绿水青山的司法导向。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违法排污、异地倾倒固废、走私进口洋垃圾、非法采矿、非法捕猎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一组数据,记录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在保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方面的不懈努力——

案件数量大,5年来受理一审案件4342件,审结3939件,46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总额达1.5亿余元。

大案要案多,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被判处刑罚,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刑罚力度强,全省法院对于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逐步加大,从轻型化判决多、缓刑适用多,到逐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盛鸿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是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案件,主犯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全省法院积极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预防功能。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向新通扬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涉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该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

“今后对于环境污染的打击将是全方位的。”省高院环境资源法庭法官陈迎举例,一个企业雇佣他人偷排工业废水,过去可能仅追究直接倾倒废水者个人责任,如今,上游生产提供废酸的企业及其主要监管者也会被追责。除巨额罚单,企业还将面临降低绿色信用等处罚,“贷款额度会下降、利息提高,甚至无法贷款”。

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始终——

“谁污染谁埋单,谁破坏谁治理”

因经营的石英石加工厂非法排放含酸废水,连云港的顾绍成成了全国首例“劳役代偿”案受罚者,在当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管下从事清运垃圾、清扫街道,或在烈士陵园从事花木修剪、浇灌、管护等工作。如今,顾绍成不仅完成960小时的劳役,还承包2000亩地种果树,让荒山披上“绿装”。

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我省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2014年至今,全省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件,结案147件。其中,受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件,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由泰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等6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6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成为全国法院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我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早。早在2012年9月,无锡中院就与无锡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2015年我省作为全国试点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省法院现已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41件。

恢复性司法,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价值体现。我省各级法院不简单采取“一赔了之”的处理方式,而是根据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裁判执行模式渐成常态。

在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等建设项目侵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创造性地判令被告以“异地补植”方式承担其破坏环境造成生态破坏损害的替代修复责任。

在保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我省法院充分运用审判智慧,实现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同。比如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省高院还判决可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以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予以抵扣。

创立“9+1”审判机制——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

10月24日,“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一审落槌,因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59名被告最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858.9万余元。

1700多万网民在线旁听庭审,让这起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刷屏”。该案的审理,也是对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新一轮改革成果——“9+1”审判工作机制运行的一次检验,展示我省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水平。

走专门化审判之路——从一开始就打上改革烙印的环境资源审判,有着蓬勃的改革内生力。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高度交融,需要法官同时熟悉三大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具备环境科学知识。

2013年11月起,我省法院打破三大诉讼程序壁垒,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同一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指定部分基层法院在设区市范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而由于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环境资源审判中,跨行政区划污染中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今年7月1日,省高院启动运行“9+1”工作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设立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现跨区域全流域保护。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9+1”机制改革,是最高法院交给江苏法院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涵盖一个地区全部审判层级,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型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体系,是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尚无先例。这项机制的运行,将为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贡献“江苏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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