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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修订版 (试行)
【信息时间:2018-05-04   阅读次数:
 

2017年3月,根据省环保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修订发布了《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常环规〔20171号)并施行至今。2017年底,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发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我局由此下发了《市环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开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常环〔201742号),对在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原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的,委托给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常州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撤销常州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固废处”)承担其行政职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特对原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省政府关于发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

《关于做好国家级开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赋权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30号)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适用范围

市环保局负责国家级开发区以外区域、除省环保厅审批事项(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和直属环境保护局审批事项(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

国家级开发区自行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直属环境保护局审批事项(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相关审批流程另行规定。

三、审批流程

(一)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首次申请

1.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前,应向市环保局申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项目须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2.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预审

建设单位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等材料(清单见附件1第一条,除第1项以外内容)向属地环保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属地环保部门负责许可证申领预审工作,对许可证申领单位材料进行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照许可条件说明审查情况并出具正式公函(包含内容见附件),提出是否同意申领意见。

2)材料受理

建设单位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和经营许可审批预审意见等材料(清单见附件1)向市环保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市环保局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服务窗口负责对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对企业上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受理的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材料应及时移交固废处。

3)资料审核:固废处负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

4)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采用现场会审方式,固废处会同市环境执法局以及属地环保部门组成审查组,并邀请专家参加(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必要时,市环保局可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现场技术审查。

审查组现场检查后填写现场技术审查表,并出具审查意见。对项目选址、关键工艺、治理设施等存在问题的将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存在其它问题的,申请单位按照现场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相关整改,并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属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提交市环保局。

5)集体审议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局长召集固废处、环境执法局等相关处室、单位召开许可审批集体审议会,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意见,并形成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6)行政审批

根据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

(二)已持有许可证(包括临时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变更和换证

1.重新申领

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期间改变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首次审批程序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换证的,参照首次审批程序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2.许可证变更

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或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证。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清单见附件1)和审核,并与固废处会商,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予以变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意及理由。

3.换证

1)预审

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换领许可证。换证时凭原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材料(清单见附件1第二条,除第1项以外内容)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属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许可证申领预审工作,对许可证换领单位材料进行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照许可条件说明审查情况并出具正式公函(包含内容见附件),提出是否同意换领意见。

2)材料受理

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换领许可证。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清单见附件1)。服务窗口负责对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对企业上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受理的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材料应及时移交固废处。

3)资料审核:固废处负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

4)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采用现场会审方式,固废处会同市环境执法局以及属地环保部门组成审查组,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审查组现场检查后填写现场技术审查表,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单位按照现场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相关整改,并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属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提交市环保局。

5)集体审议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局长召集固废处、环境执法局等相关处室、单位召开许可审批集体审议会,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意见,并形成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6)行政审批

根据会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缩减为30个工作日,但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

具体时限如下:申请材料受理(2个工作日)及公示(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许可审批、发证及公告(5个工作日)。

五、许可证发放

1.跨层级许可证审批办法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见附件2)。对因经营类别、方式等原因需要向不同审批权限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分别由具有许可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分别颁发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限

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单位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申领正式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一般为3年。对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有整改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截止时间。对逾期再重新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有效期为1年。

六、信息公开

企业负责按要求对运营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经营方式、类别、规模、许可条件等审批信息,要主动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收社会监督。

此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环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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