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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信息时间:2015-02-09   阅读次数:
 

事项名称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主体名称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理机构 核管处
办理材料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五份;
(4)有相应监测资质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表;
(5)已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2.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一式五份;
(4)有相应监测资质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
(二)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
1. 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 退役工作总结报告;
3. 已依法主动公开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监测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4. 有相应监测资质单位编制的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监测表(一式五份)。
上述验收申请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或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审批权限 申请条件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中,环保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终态验收报环保部审查批准。
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预审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若辐射工作单位位于省辖市市区的,由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省辖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受理及审批公开 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公开(7个工作日),在拟做出审批意见时予以拟审批公开(5个工作日),在作出审批决定时予以审批公告(7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0519-81680615 监督电话 0519-85682740
办理流程 见附件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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