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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信息时间:2015-02-09   阅读次数: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主体名称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理机构 核管处

审批权限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1. 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
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
3.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的医用直线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
4.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省辖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1.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除医用直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外)、Ⅲ类射线装置;
3.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许可证办理材料内容及格式



申请条件

(一) 首次申领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9.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
10.附录中其他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按《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附件1)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并提交单独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4. 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 改变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 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重新申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格式见附件3,说明活动种类或范围、辐射设施或场所改变的具体内容);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3. 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证明企业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6. 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7. 与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8. 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9.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0. 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11. 环保部门最近一次(1年内)的监督检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还需提供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12. 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
13. 附录中其他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按《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材料清单》(附件4)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并提交单独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表3);
2. 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1份。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3.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4. 环保部门最近一次(1年内)的监督检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还需提供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5. 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 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
上述材料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清单》(附件5)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并再提交单独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按《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附件6)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见附表4);
2.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退役手续证明;
3. 原许可证正、副本。
(六)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2. 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预审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若辐射工作单位位于省辖市市区的,由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省辖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网上申报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还应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地方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联系电话

 0519-81680615 监督电话  0519-8568274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流程 见附件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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