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
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㈠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㈡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㈢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㈣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44号)
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㈠由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你(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㈡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㈢本市境内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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